当笔者给客户建议做生意或者投资的最佳架构方式的时候,大部分时间,主要考虑的是可能的收入税问题,是否有能力拿得到增值税减免和可能的资产保护能力。今天笔者旨在探讨一个比较特殊的资产保护话题,当家庭信托基金遇到婚姻法的时候怎么办。
众所周知,家庭信托基金对于受益人的债务风险有很好的保护功能,因为,从法理上说,信托资产不属于受益人的资产。举个简单的例子,一旦受益人出现破产的情况,信托基金里面的资产不会在破产结算的范围之内(需要考虑可能的CLAWBACK法则)。
在公认的信托法原则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即使信托的监管人有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利,甚至该权利很大,也不能认为信托的监管人是该资产的实际拥有着。这个原则,基本上巩固了信托基金的资产保护功能(前提是合理的分配监管人和指定人受益人之前的关系)。
以上都是在普通法则的范围之内,但是当信托基金遇到了澳洲婚姻法的时候,很多之前的概念出现了不一样的解释。
而在婚姻法中,婚姻法庭对家庭资产的定义比普通法则的资产定义范围大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如果婚姻双方有能力从任何信托基金里面得到“财务资源”,那么即使该信托基金不属于婚姻双方任何人,从婚姻法角度,法庭也可以将信托基金里面的资产界定为家庭资产,进入分配。
这里简单说一下婚姻法分配资产的四个主要步骤:
1. 决定家庭的总资产跟负债;
2. 评估婚姻双方的经济或非经济家庭贡献;
3. 评估该贡献是否需要做任何调整;
4. 对于总分配工体评估看是否公平。
说到这里,分享一个最近的高等法院案例– Kennon v Spry
丈夫1968年建立了一个信托基金,丈夫即是信托的发起人,也是信托基金的监管人。他跟他太太1978结婚,有了四个女儿。
1983年,丈夫为了减少土地税修改了信托契约,把他自己排除在信托的受益人之外,而他太太成为了信托的监管人。
1998年,双方婚姻出现问题后,丈夫将信托七月再次修改,将他太太排除在资本收益人之外。
从2002年开始,丈夫将信托基金的收入和本金平均分配给了他的四个女儿的信托基金。
最后法庭的结论很让人吃惊,法庭认为信托基金里面的资产也属于婚姻资产,并参与分配。另外有一个小花絮是,该丈夫是维多利亚州的一位知名大律师。
以下是笔者由此提出的几点建议:
首先,要提前准备,不能等到有问题再改。很多时候,就像上文中的案例,婚姻一方总是在出现问题后,才开始通过修改信托契约的方法,转换信托基金控制权跟收益权利,往往这个时候已经太晚了。就像上面的案例。高净值家庭应该做的是未雨绸缪,在任何风险出现之前提前制定好信托的章程,条例。
其次,控制权的分配和制约。上文的案例说明了如果出现单一控制权的话,那么法庭很有可能信托资产也属于婚姻资产。应该在信托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好如何合理的分配控制权,或者信托契约对控制权加以监控,比如行使某种权利的时候,需要特定人的授权同意。
最后,收益人的组成和严格财务制度。通常而言,如果婚姻一方一直只是作为信托基金的若干收益人中的一个出现的时候,法庭更倾向于认为婚姻一方只有单纯的收入分配预期,而没有绝对的被分配权利。一般这个可以通过具体的信托日常管理来达到。比如,每年分配收入后,所有人按照指定的日期内收到分配的资金。建立好完善的财务制度,任何受益人不得违规使用信托资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非任何形式的专业意见,对您个人的情况,请务必咨询专业意见。
转载请注明出处, 拜谢!